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債 權 人 蔡炳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云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依支票所示,指定受款人為陳 嘉吟)並提出複印清晰之支票背面影本到院參辦。 二、債務人云川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