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債 權 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國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由單正本到院。 二、債務人盧國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