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債 權 人 莊秝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寶玉、劉奕辰、戴熙谷、黃昭一、牛志堅、通銓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二、依台端提出之募集認股協議書所載,應募人為蔡紘一,匯款單匯款人姓名亦為蔡紘一,則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依台端提出之新臺幣280,000 元之借貸合意書,出借人為蔡紘一,本票受款人亦為蔡紘一,匯款單匯款人亦為蔡紘一,,則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釋明利息自「本聲請狀送達翌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五、請確認通銓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依台端所提之募集認股協議書之發行人為通「詮」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六、債務人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經授中字第1063368338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七、債務人林寶玉、劉奕辰、戴熙谷、黃昭一、牛志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八、債務人通詮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