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債 權 人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銓祐即登富發照明科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登富發照明科技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承上,如登富發照明科技企業社為獨資商號,請更正債務人為「涂銓祐即登富發照明科技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