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4號債 權 人 黃明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劉人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劉人鳳請求之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之支票發票人均為第三人許君山) 二、債務人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劉人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