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聲 請 人 王嘉彬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股數│ ├──┼────────────┼──────┼───┼──┼──┤ │0001│路竹新益工廠股份有限公司│30962-30968 │盈餘股│7 │7000│ ├──┼────────────┼──────┼───┼──┼──┤ │0002│路竹新益工廠股份有限公司│352 │盈餘股│1 │309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