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聲 請 人 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寬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受款人究為「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陳金寬」亦或「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二、請確認發票人的法定代理人為董成廉,亦或「董成亷」。 三、承一,如為「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及(或)承二,如為「董成亷」,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