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6號聲 請 人 陳有發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發行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章之掛失函(台端提出之掛失函僅有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