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聲 請 人 周悠蘭即周文彥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0ND0050496-7 │股票│1 │1000│ ├──┼─────────────┼───────┼──┼──┼──┤ │0002│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0ND0050497-9 │股票│1 │1000│ ├──┼─────────────┼───────┼──┼──┼──┤ │0003│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0ND0050498-0 │股票│1 │1000│ ├──┼─────────────┼───────┼──┼──┼──┤ │0004│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0ND0050499-2 │股票│1 │1000│ ├──┼─────────────┼───────┼──┼──┼──┤ │0005│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0ND0050500-6 │股票│1 │1000│ ├──┼─────────────┼───────┼──┼──┼──┤ │0006│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8ND0153408-2 │股票│1 │1000│ ├──┼─────────────┼───────┼──┼──┼──┤ │0007│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8ND0174922-0 │股票│1 │1000│ ├──┼─────────────┼───────┼──┼──┼──┤ │0008│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8ND0174923-1 │股票│1 │1000│ ├──┼─────────────┼───────┼──┼──┼──┤ │0009│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8ND0174924-3 │股票│1 │1000│ ├──┼─────────────┼───────┼──┼──┼──┤ │0010│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8ND0174925-5 │股票│1 │1000│ ├──┼─────────────┼───────┼──┼──┼──┤ │0011│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8NX0058183-9 │股票│1 │557 │ ├──┼─────────────┼───────┼──┼──┼──┤ │0012│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9ND0204425-4 │股票│1 │1000│ ├──┼─────────────┼───────┼──┼──┼──┤ │0013│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9NX0071392-0 │股票│1 │583 │ ├──┼─────────────┼───────┼──┼──┼──┤ │0014│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0NX0101385-9 │股票│1 │971 │ ├──┼─────────────┼───────┼──┼──┼──┤ │0015│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1ND0261705-2 │股票│1 │1000│ ├──┼─────────────┼───────┼──┼──┼──┤ │0016│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1NX0140353-0 │股票│1 │48 │ ├──┼─────────────┼───────┼──┼──┼──┤ │0017│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2NX0182320-8 │股票│1 │707 │ ├──┼─────────────┼───────┼──┼──┼──┤ │0018│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X0226240-8 │股票│1 │445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