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2號聲 請 人 泓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龍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82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泓華企│昆庭工│華南商業銀│722160008382│226,260元 │107年1月11日 │ND3921583 │ │ │業有限│業股份│行仁武分行│ │ │ │ │ │ │公司 │有限公│ │ │ │ │ │ │ │徐世龍│司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