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祝裕發 代 理 人 宋錦武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其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三個月給付一次,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另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3、95年次),一家四口現賃屋而居,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16,000元,除租金補助3,200元外, 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復查,聲請人原任職於詮欣企業社,但於民國107年2月間因非自願性離職,求職期間以勞保失業補助維生,至107年6月始覓得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依據其107年6、7月薪資加計加班費扣除勞健保平均 為26,301元(基本薪資僅24,000元),該公司未表明有無發放年終、三節獎金,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領取租金補助存摺內頁影本、高雄市社會局函、勞保局函、最新勞保投保資料、薪資表、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現職薪資平均即26,301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之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3個月為1期,6年共計24期清償,每期清償13,095元。經本院審酌下 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全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又聲請人一家四口賃屋而居,每月房屋16,000元,扣除租金補助後為12,800元,與高雄市一般四口之家房租標準相當,應屬節約,與配偶平均分攤後,聲請人每月房屋支出為6,400元。另聲請人既已陳報房屋支出,則其每月個人 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64%計算,以每月9,752元為限。 ㈢再聲請人尚須負擔兩名子女扶養費,而以其每月收入扣除房租、個人生活費與更生方案平均每月清償金額4.365元 後,僅餘5,784元作為兩名子女扶養費,遠低於以上開高 雄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再與配偶分擔計算之金額,然聲請人自陳將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請配偶多幫忙,本院認其配偶有固定收入,應足以負擔略重之扶養費,是本件更生方案非無履行可能性。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房租、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3個月為1期,6年共計24期,於每月2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 │ (3個月為1期) │ ├─────┼────────┼────┼───────┤ │ 台新銀行 │ 809611 │ 8.7% │ 1139 │ ├─────┼────────┼────┼───────┤ │ 國泰世華 │ 580141 │ 6.23% │ 816 │ ├─────┼────────┼────┼───────┤ │ 新光銀行 │ 417836 │ 4.49% │ 588 │ ├─────┼────────┼────┼───────┤ │ 日盛銀行 │ 972613 │ 10.45% │ 1368 │ ├─────┼────────┼────┼───────┤ │ 台北富邦 │ 846022 │ 9.09% │ 1190 │ ├─────┼────────┼────┼───────┤ │ 元大銀行 │ 394718 │ 4.24% │ 555 │ ├─────┼────────┼────┼───────┤ │ 玉山銀行 │ 363766 │ 3.91% │ 512 │ ├─────┼────────┼────┼───────┤ │ 臺灣銀行 │ 435586 │ 4.68% │ 613 │ ├─────┼────────┼────┼───────┤ │ 凱基銀行 │ 503055 │ 5.4% │ 708 │ ├─────┼────────┼────┼───────┤ │ 京城銀行 │ 173783 │ 1.87% │ 244 │ ├─────┼────────┼────┼───────┤ │ 遠東銀行 │ 66570 │ 0.72% │ 94 │ ├─────┼────────┼────┼───────┤ │ 合庫銀行 │ 66002 │ 0.71% │ 93 │ ├─────┼────────┼────┼───────┤ │ 甲○銀行 │ 106178 │ 1.14% │ 149 │ ├─────┼────────┼────┼───────┤ │ 第一銀行 │ 29775 │ 0.32% │ 42 │ ├─────┼────────┼────┼───────┤ │ 永豐銀行 │ 109484 │ 1.18% │ 154 │ ├─────┼────────┼────┼───────┤ │ 滙誠第二 │ 558528 │ 6% │ 786 │ ├─────┼────────┼────┼───────┤ │ 富邦資產 │ 464936 │ 4.99% │ 654 │ ├─────┼────────┼────┼───────┤ │ 良京實業 │ 366345 │ 3.94% │ 515 │ ├─────┼────────┼────┼───────┤ │ 曜誠資產 │ 456995 │ 4.91% │ 643 │ ├─────┼────────┼────┼───────┤ │ 萬榮行銷 │ 53196 │ 0.57% │ 75 │ ├─────┼────────┼────┼───────┤ │ 正泰資產 │ 428857 │ 4.61% │ 603 │ ├─────┼────────┼────┼───────┤ │ 裕融企業 │ 666521 │ 7.16% │ 937 │ ├─────┼────────┼────┼───────┤ │ 均和資產 │ 438998 │ 4.72% │ 617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13095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3.38% │還款總額│ 31428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