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原 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 告 志涵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8,419.74元,爰以原告民國107年7月11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30.515,換算成新臺幣為(下同)2,698,12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原告前以繳納裁判費27,235元,應再補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