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84號原 告 晶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霖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仲澤律師 被 告 陳一峰 兩造間依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惟依該案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一、五之記載,被告係向原告詐得1,000,000 元及向訴外人朱美霖詐得1,000,000 元,是原告逾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請求(即2,000,000 元部分),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