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立鵬 訴訟代理人 元曉琴 訴訟代理人 莊雅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