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魏順粒 被 告 魏平尚 被 告 魏太平 被 告 魏太寶 被 告 魏太發 被 告 魏同連 被 告 魏平輝 被 告 魏世明 被 告 魏書田 被 告 魏神護 被 告 蔡金珠 被 告 黃貴美 被 告 魏彬芳 被 告 魏仁傑 被 告 魏勝惠 被 告 魏勝育 被 告 魏誌良 被 告 魏豪伸 被 告 魏新安 被 告 魏峻雄 被 告 魏清雲 被 告 林河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545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3,593.03㎡×公告土地現值16,658元/㎡×原告權利 範圍1/60=997,5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