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宗寅 原告與被告黃鵬洧即華新燈光音響舞台企業社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