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宗寅 被 告 黃鵬洧即華新燈光音響舞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民事補正暨變更聲明狀附表一、二所示物品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4,100元(即原告主張上開物品起訴時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