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王大進 被 告 李金城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被 告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被 告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民 被 告 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亷 被 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被 告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剛誠 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