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9號原 告 紀怡慧 原告與被告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48,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