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1號原 告 蘇美鳳 原告與被告聯立建設有限公司、楊淑綿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250,000元(計算式:3,400,000元+850,000元=4,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