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郭貞 被 告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訴訟代理人 鍾民浩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韓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計算式: 1,200,000元+1,200,000元=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7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8,260元,尚應補繳1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