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林科帆 原告與被告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至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7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