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及占有物返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8號原 告 辜世易 被 告 翁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及占有物返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文自皇茗薑母鴨」(統一編號72134099、81005743)之經營權為原告所有,被告應將該文自黃茗薑母鴨之占有返還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茲以,原告經通知後並未陳報可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650,000元=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