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05號原 告 孫惠萍 訴訟代理人 徐孟琪律師 被 告 梁錦再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出浤倡光電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編號七、九、十所示文書、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至同年十二月與其他公司簽訂之契約書,置於浤倡光電有限公司內,由原告以影印方式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浤倡光電有限公司(下稱浤倡公司)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設立,由被告擔任董事即執行業務股東,原告持有浤倡公司50% 出資額,為不執行業務股東,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得隨時查閱公司文件、帳簿及表冊。惟浤倡公司設立至今呈現嚴重虧損狀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出公司財產文件及表冊供查閱,被告均藉詞拒絕推託,原告於106 年8 月28日委託律師發函,向被告要求行使監察權,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漠視股東權益造成公司及股東權益損害。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提出浤倡公司如附表所示文書置於浤倡公司內,由原告以影印方式查閱;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固得行使監察權,惟被告並未持有員工出差單、106 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記帳、與其他公司簽訂之契約書,105 年2 月至8 月員工上下班打卡紀錄,因承辦人前手未移交,無該段期間打卡紀錄。又浤倡公司成立時由原告委託會計師辦理設立登記,原告迄今仍持有浤倡公司設立大小章、聯邦銀行文林分行活期存款帳戶資料,及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市政府函文之正本,原告負有交付被告之義務,此交付義務與原告請求二者間有履行上之牽連關係,依民法第264 條之規定,被告得為同時履行抗辯,於原告交付前開物品、文件與被告時,被告自當提供浤倡公司之財產文件、帳冊及表冊供原告查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自105 年2 月4 日起即為浤倡公司股東,原告及被告出資額各登記為250 萬元。被告為浤倡公司唯一董事即執行業務股東,原告為不執行業務股東。 ㈡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原告得行使監察權,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㈢被告現持有105 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記帳、與其他公司簽立之契約書,105 年2 月至106 年2 月如附表編號4 所示存摺、編號5 所示薪資單、編號9 所示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編號10所示鋼構出貨單及客戶回簽單存根聯,105 年9 月至106 年2 月員工上下班打卡紀錄。 四、依兩造前揭主張及陳述,本件爭點為:原告得否請求查閱如附表所示文書?被告所為同時履行抗辯有無理由?茲就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析述如下: ㈠按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公司法第48條、第10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浤倡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被告則為執行業務股東,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主張依前揭規定,對被告行使監察權,查閱浤倡公司之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應屬有據。 ㈡次按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有限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董事應依第228 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公司法第22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0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分為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與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則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與轉帳傳票三種。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 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亦為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 項、第14條至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2 項本文所明定。 ㈢本件原告請求查閱如附表編號1 至5 、7 、9 、10所示文書及105 年2 月至105 年12月浤倡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之契約書,為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應製作之財務報表、會計帳簿、財產文件或應具備之會計憑證,均與公司營業情形相關,核屬公司法第48條所定與公司營業情形相關之帳簿、表冊,是原告請求查閱如附表編號1 至5 、7 、9 、10所示文書及105 年2 月至105 年12月浤倡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之契約書,,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被告雖辯稱:伊並未持有106 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記帳,105 年2 月至8 月員工上下班打卡紀錄,因承辦人前手未移交,無該段期間打卡紀錄等語,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記帳暨屬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應製作之財務報表、會計帳簿,浤倡公司自應依法製作,105 年2 月至8 月員工上下班打卡紀錄部分,浤倡公司既曾製作該等文書,且為浤倡公司核定員工出勤及薪資之依據,原告並已修正附表編號7 請求查閱文件為出勤資料或上下班打卡紀錄,被告仍負有提出員工出勤紀錄之義務,被告前開所為抗辯尚無可採。又行使監察權,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需要核對勾稽,囿於人類之記憶力有限,而原告請求查核文書,內容繁多,僅以肉眼檢視方式查閱,實無法記憶其內容,尚難達到行使監察權之目的,為使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能確實有效行使其監察權,以保障股東權益,原告主張由其以影印方式查閱,尚屬合理且未逾查閱之必要方式,是其此部分之請求,亦應予准許。 ㈣至原告請求查閱如附表編號6 所示員工出差單、編號8 之106 年1 、2 月浤倡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之契約書,被告已陳明並無此等文書,原告並未舉證證明浤倡公司除員工出勤紀錄外,尚另製作出差單,亦未證明106 年間浤倡公司仍與其他公司簽約交易,其請求被告提出附表編號6 之員工出差單及106 年1 月至106 年2 月浤倡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之契約書供其查閱,尚難准許。 ㈤被告另抗辯:原告迄今仍持有浤倡公司設立大小章、聯邦銀行文林分行活期存款帳戶資料,及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市政府函文之正本,原告負有交付義務,此交付義務與原告請求二者間有履行上之牽連關係,依民法第264 條之規定,伊得為同時履行抗辯,於原告交付前開物品、文件時,伊自當提供浤倡公司之財產文件、帳冊及表冊供原告查閱等語。然查,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上適用於具有對價關係之雙方債務間。雖非基於具有對價關係之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其兩債務之對立,在實質上有牽連性者,基於法律公平原則,亦非不許其準用或類推適用關於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最高法院固著有78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惟本件原告係行使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乃公司法賦予之權利,原告是否持有前開公司大小章等物品、文件,與被告應提供如附表編號1 至5 、7 、9 、10所示文書,及105 年2 月至105 年12月浤倡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之契約書予原告查閱,並無實質上牽連,亦不影響被告履行其義務,被告所為同時履行抗辯,殊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提出如附表編號1 至5 、7 、9 、10所示文書、105 年2 月至105 年12月浤倡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之契約書,置於浤倡光電有限公司內,由原告以影印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按得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以適於執行者為限,而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帳簿文件供其查閱,在終局判決確定前,倘准許假執行,無異使原告提前獲取本案勝訴效果,並對被告造成無法回復情事,本件訴訟性質自屬不適於執行,當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 │編│ 年 度 │ 文件名稱 │ │號│ │ │ ├─┼─────────┼───────────────────┤ │1 │105至106年度 │資產負債表(含報表附註) │ ├─┼─────────┼───────────────────┤ │2 │105至106年度 │損益表(含報表附註) │ ├─┼─────────┼───────────────────┤ │3 │105至106年度 │日記帳 │ ├─┼─────────┼───────────────────┤ │4 │105年2月至106年2月│永豐商業銀行岡山分行活期存款存摺 │ ├─┼─────────┼───────────────────┤ │5 │105年2月至106年2月│員工薪資單(含薪資轉帳證明及簽收單據)│ ├─┼─────────┼───────────────────┤ │6 │105年2月至106年2月│員工出差單 │ ├─┼─────────┼───────────────────┤ │7 │105年2月至106年2月│員工出勤資料或上下班打卡紀錄 │ ├─┼─────────┼───────────────────┤ │8 │105年2月至106年2月│所有與其他公司簽訂之契約書 │ ├─┼─────────┼───────────────────┤ │9 │105年2月至106年2月│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 ├─┼─────────┼───────────────────┤ │10│105年2月至106年2月│鋼構出貨單及客戶回簽單存根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