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鄉邦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邦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永裕間107 年度重訴字第13號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9,9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