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黃陳鵠 即 原 告 黃珠筆 兼上列二人 黃永銘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核驛(原名鄭守秦)、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