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湛美玲 被 告 丹昱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碧芬 被 告 何宏 何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何啟宏」記載,均應更正為「何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