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泓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7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3 月3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廣告刊登證明單乙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7 年7 月31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泓華企│昆庭工│華南商業銀│722160008382│226,260元 │107年1月11日 │ND3921583 │ │ │業有限│業股份│行仁武分行│ │ │ │ │ │ │公司 │有限公│ │ │ │ │ │ │ │徐世龍│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