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46號聲 請 人 王嘉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捌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8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8 張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於107年5月2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7年5月30日刊登該民事裁定於中華日報,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107 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經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107年5月30日中華日報1 份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進遠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46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股數│ ├──┼────────────┼──────┼───┼──┼──┤ │0001│路竹新益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盈餘股│7 │7000│ ├──┼────────────┼──────┼───┼──┼──┤ │0002│路竹新益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00 │盈餘股│1 │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