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9號 債 權 人 義大皇家聯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惠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請提出債務人泛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泛喬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四、請陳明對債務人泛喬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