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5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曜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案外人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通知及該通知已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