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0號債 權 人 吳順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得發放股息之依據(按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