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0號債 權 人 吳順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次按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232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認股協議書發放特別股股息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32 條規定發放股息之依據,該裁定於108 年9 月2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