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55號 債 權 人 黃月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地址在高雄市鳳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