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債 權 人 曾若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宏明、德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台端借款予債務人陳宏明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據、借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