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35號 債 權 人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為完全之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不得分離。執有票據之人,始得行使票據權利;如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據此,於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自應提出支票原本,以證明其確實執有支票而得行使票據權利,如債權人無法或拒絕提出,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執有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1張,惟經提示未獲付款,是依票據法律關係 請求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等語。惟債權人未提出支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裁定命補正。債權人經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合法收受後,迄今仍未 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