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債 權 人 楊慧慈即坤儀軒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玥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胡玥琪積欠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未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另訂購人之姓名與債務人姓名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並釋明 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該裁定於同月2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