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8 紙,該支票遭退票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該裁定於108 年3 月19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108 年3 月26日民事補正狀仍未提出退票理由單,,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