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號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特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偉特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求保全服務費二個月之依據(依貴公司所陳,債務人係不續約,非屬終止契約,又契約第23條第一項約定預告期間非二個月) 四、感應扣10顆3,000 元之單據。 五、債務人偉特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