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號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特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以債務人與其簽訂保全合約,嗣後表明不續約,依合約應給付保全服務費二個月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拆機費陸仟元、感應扣10顆參仟元而未給付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所陳,債務人係不續約,非屬終止契約,又契約第23條第一項約定預告期間非二個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9日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保全服務費二個月之依據及感應扣10顆3,000元 之單據。債權人於108年1月24日僅補正債務人偉特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餘仍未據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