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債 權 人 陳昱嘉 代 理 人 黃聖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方世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第一項後段所載「債務人應連帶返還附表所示之機單設備予債權人」是否為誤載(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二、台端行使買回權之依據為何?(依買賣契約書所載,甲方於本約簽訂日起算二個月內有買回權,上開契約係於104 年4 月13日簽訂,則台端行使買回權期間已逾契約所示之期間)三、請求債務人方世林連帶給付新臺幣1,350 萬元,另請求新臺幣400 萬元之依據為何?( 買賣契約書之當事人為台端與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另連帶保証契約書所載,債務人方世林係提供如契約附表所示之股票為保證) 四、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方世林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7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