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債 權 人 陳昱嘉 代 理 人 黃聖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方世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賣機器與債權人,債權人再回租上開機器與債務人,債權人業已存證信函終止二造間之租賃契約,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返還機器予債權人,又債務人方世林為連帶保證人,爰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上開機器,係基於租賃契約,另依民法第455 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債務人未取得上開機器之所有權,則債權人請求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上開機器之價金新臺幣(下同)13,500,000元,無理由。再依債權人提出連帶保證契約書第一條、第二條所載,甲方即債務人方世林願提供約當肆佰萬元價值之股票,就三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與乙方簽訂之買賣及租賃契約擔任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並由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設質由乙方執有;前條之設質期間,乙方不得任意處分股票,並應於租賃關係了結時,將設質股票返還丙方,則債務人方世林僅提供股票擔保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且於租賃關係了結時,債權人應返還上開股票,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方世林與債權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不當得利,及給付現款4,000,000 元解除上開股票之設質,與上開約定不符,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