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號 債 權 人 趙傳亨即海興能源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龍翔即番薯厝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天仁聯配與海興能源行之同一性。 二、請提出番薯厝小吃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顏龍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