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 債 權 人 饕客水產食品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湖」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應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 ,合計 1,000 元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 元,應補納500 元。) 二、請釋明饕客水產食品行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饕客水產食品行為獨資,請更正債權人為『○○○(負責人姓名)即饕客水產食品行』,如饕客水產食品行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確認債務人「湖」坊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錯誤。 四、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