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債 權 人 饕客水產食品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湖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湖坊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究為獨資亦或合夥,及負責人為何人、及債務人湖坊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誤寫,該裁定於108 年4 月1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