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 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票據法第144條 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 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