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 債 權 人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NGUYEN QUYNH LAN(阮瓊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NGUYEN QUYNH LAN(阮瓊蘭)最新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