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9號 債 權 人 美商沛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嘉峻即易材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易材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