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債 權 人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泰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久泰企業行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久泰企業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久泰企業行』。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951,161 元之計算式為何?(依土地租賃契約書所載,租賃期限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 31日止) 三、債務人久泰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