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債 權 人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敬堯即久泰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請求108 年1 月2 日以前租金部分,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租約、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